2022年10月,美國政府又出臺新禁令,嚴厲管制向中國出口先進芯片,“芯片戰”繼續延燒,全球都在適應新禁令可能產生的廣泛影響。隨著當前國際形勢的日趨復雜和我國國際貿易規模的擴大,涉外企業將經常面臨類似的貿易管制和國際制裁風險,如何應對此類風險將是涉外企業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國內部分企業對國際制裁缺乏重視,認為只要不與被制裁國家相關企業進行商業活動就不會有風險。但實際上,很多國際制裁措施都有“長臂管轄”的特征。部分情況下,即使與制裁國和被制裁對象毫無關系,也會受到制裁。
以美國為例,美國的經濟制裁大致可以分為一級制裁(Primary Sanction)和二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又稱次級制裁)。一級制裁是針對具有美國連接點的交易(該連接點涉及范圍非常廣泛,例如美國人、美國金融體系、美國原產貨物、技術或服務等),其管轄的對象是“美國人士”或涉及“美國因素”的事務等。由于美國法律對于“美國人士”(如進行違規交易時出現在美國境內的個人和企業)和“美國因素”(如致使美國人或美國企業違反經濟制裁法案)的解釋遠較一般法律解釋寬泛,大大降低了一級制裁發起的門檻。違反一級制裁的后果主要包括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二級制裁是針對域外不具有美國連接點的交易,主要用來迫使外國人遵守美國的制裁決議,形成制裁同盟,放大制裁效果。其制裁措施通常分為貿易制裁、投資制裁和金融制裁,違反二級制裁會面臨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禁止同美國人從事交易活動或限制其通過美國的金融體系進行金融交易等風險。
美國是使用二級制裁最頻繁的國家,其利用自身在世界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援引《對敵貿易法》《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利法》等國內法,將二級制裁作為推行美國外交政策的工具。美國強制要求使用美國產品、技術的企業遵守對被制裁國家禁令,不得向被制裁國家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美商務部負責出口管理的助理部長幫辦馬修·博爾曼在采訪中解釋了觸發二級制裁的部分條件,即“如果企業向被制裁國家出口產品中有超規的‘美國成分’或產品基于美國的軟件、技術等生產,就可能受到二級制裁的限制”。
如美國對被制裁國家半導體產品也實施出口限制,那么芯片以及所有下游產品出口至被制裁國家都可能都會受到管制措施影響。美國還有較大可能在無足夠實證情況下施加二級制裁。美國近日就基于芯片禁令向一家科技公司希捷(Seagate)發出警告,指他們違反出口管制,但是,所涉及的產品不是什么高端技術產品,而是自上世紀50年代就存在,每部電腦都有的硬碟。美商務部長吉娜·雷蒙多表示,如果企業對被制裁國家提供芯片代工服務,將被美方視為違反其單方面指定的所謂制裁措施,可能受到二級制裁。
國際制裁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大,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變化頻繁,涉外企業要規避制裁風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應對:
一、持續關注國際制裁動態
為規避風險,涉外企業應成立專職部門、指定專職人員或委托專業機構持續關注各國際制裁的規則變動,及時了解相關制裁的核心內容,明確制裁的風險點和制裁豁免情形,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預測、監控,并制定風險預案,確保一旦出現風險情況隨時能做出反應,以降低二級制裁或其他制裁措施對企業的影響。
二、對已開展的涉被制裁國家項目開展風險排查
企業首先要進行自我排查。涉外企業應根據業務特點和行業屬性,對企業在被制裁國家和采取制裁措施的國家及組織擁有的企業實體、資產、雇傭員工以及商業伙伴等情況進行摸底,篩查企業現有交易中的風險因素,識別可能的風險點。排查企業交易鏈條中的主體是否被列于制裁清單。要特別注意根據“直接產品原則”,排查企業產品是否存在基于相關軟件或技術直接開發設計的情形,或使用了基于相關國家軟件或技術生產的設備,以決定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和是否可以出口至被制裁國家。
其次要對貿易對手進行排查。貿易對手的排查除了對其本身涉制裁風險點進行排查外,還要特別關注對跟企業有往來的相關金融機構的排查。被制裁國家央行、財政部、主權基金等,都在融資、貸款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要篩查企業合作金融機構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單,并對該類企業進行實時跟蹤,保證其資信良好,同時對其可能破產和清算的風險進行評估,做好應對預案。
最后,根據排查結果,識別出企業現有業務中的風險點,通過專業團隊對所涉制裁清單的類型、制裁效力及限制行為進行綜合研判和風險分析。針對高風險業務,應采取終止或解除合同等措施,避免受到二級制裁。針對需要繼續的低風險業務,要加強對業務的管理,可要求貿易對手簽署合規承諾書或在合同條款中加入合規陳述與保證、增加解約條款、加大違約責任約定等,以控制風險。
三、對擬開展的涉被制裁國家項目完善盡職調查
對擬開展的涉被制裁國家項目,企業應預判交易相關方風險,避免與高風險的相關方合作。對擬在被制裁國家開展的可能涉及制裁方關注的業務或活動,應從產品、供應鏈、資金支付和合作金融機構等方面進行篩查,排查合作方自身或其控股股東(股權占比50%以上)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單等。區分所涉制裁清單類型、相應的限制規定,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優化合作模式。
目前,黑名單已經成為美歐等西方國家開展制裁的重要工具。由于企業合作方數量眾多,黑名單涉及國別以及種類繁雜,加之兩方都處于動態變化中,企業應依靠專業團隊或專職人員,選用合理的法律合規解決方案,通過數字化黑名單篩查方式進行全面快速篩查,并把黑名單篩查作為數字化法律合規解決方案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后續還要根據業務需求的具體情況選擇與客戶、供應商等各類交易對手的業務系統進行對接,借助信息化手段完成黑名單實時自動化篩查匹配及預警工作,提高篩查的時效性、效率性和準確性。
四、對法律沖突風險合法應對
企業在涉及法律適用沖突時要特別注意,若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制裁相關規定有沖突,應首先遵守我國法律。如因制裁導致企業必須與被制裁國家合作伙伴中止合作,還需要考慮我國《反外國制裁法》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相關規定。若制裁規定和我國法律不構成沖突,企業則應遵守制裁規定來規避風險。
五、建立國際業務合規體系
當前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措施不斷發生變化,制裁手段層層加碼,制裁措施多樣化,不同領域有不同的管控規則,且更新頻繁,變化很快。涉外企業應以風險為導向,建立系統化的國際業務法律合規體系,從全流程分析各類地緣風險對企業國際業務的影響,全面梳理風險要素,抓住關鍵點。從頂層設計法律合規風險專項框架,建立全面分析各種制裁規則,評估制裁風險的相關規定,定性和定量的評估風險、監測風險、控制風險以及緩釋風險。建立國際業務合規體系要結合企業特點,在基層業務流程中進行風險管控,完善預案設計和應急條款。建立和培養內部合規人才隊伍,有必要的情況下還應聘用外部專家顧問團隊,力爭做到 “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來源:京師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