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并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海南海事局獲悉,《辦法》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準備重要任務之一,目的是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預防船舶走私風險,服務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海島型自貿港,80%以上的貨物流通通過海上船舶運輸,船舶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國際之間貨物、物品、人員流通的重要載體,是貿易風險防控的重要對象,特別是海南本島四面環海,海上防控面大、目標監控難度大,加強對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監管非常重要。
據悉,《辦法》統籌了全島封關運作管控和船舶運輸自由便利的雙重需要,促進了海上交通安全和預防船舶走私的協同管控。《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壓實政府和職能部門的責任。要求政府建立完善協調聯動綜合治理機制,劃定港口公用錨地、非設關地錨地、船舶停泊區;要求職能部門強化相互協作,加強信息共享、執法協同、聯防聯控,保證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通航效率;
落實“二線管住”和運輸便利要求。明確船舶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要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航次動態、在船人員、客貨裝載等信息,同時對于來往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固定航線、固定水域航行的船舶,允許以日報告的形式簡化報告手續,提升船舶通航效率;
加強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和活動的行為管理。要求船舶航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裝或者進行偽裝,不得擅自關閉、拆卸按規定配備的船載自動識別系統和北斗終端系統,實施碰撞、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強光照射駕駛人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要求停泊船舶除緊急情況外吊放艇、筏入海和丟棄貨物、集裝箱應向海事部門報告有關信息,長期錨泊船的所有人、代理或者船長要落實值守、防護等管理責任;要求船舶在主管機關確定的港口、港外裝卸站和核定的安全作業區作業或者裝卸貨物,船舶開展海上并靠裝卸貨物作業前要向海事部門報告作業計劃;船舶從事鉆井平臺、海上風電場、海洋牧場的施工、運維、補給等作業應按規定的航線、水域進行,不得在規定以外地點停靠、上下人員及裝卸貨物;船舶從事體育、娛樂、演練、試航、科學觀測等水上水下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活動水域范圍或者從事其他無關活動。
《辦法》的出臺旨在落實今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全力推進全島封關運作“一號工程”的重要舉措,是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有效監管和防范化解貿易風險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于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對后續任務推動落實具有很好的示范意義。